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43号(关于已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相关事宜的公告) | ||
阅读次数: 【 203 】 | 更新时间: 【 2019-04-01 】 | |
《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》(国发〔2019〕6号)取消了“小型船舶往来香港、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”、“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审批”、“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、车辆注册”等三项海关行政审批事项。上述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,企业需要开展有关业务的,应当通过海关相关信息化系统办理有关手续。 特此公告。
海关总署 2019年3月8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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